事關我國產供鏈安全 專家解讀新規四大看點
中新網北京4月9日電 題:事關我國產供鏈安全 專家解讀新規四大看點
中新社記者 謝雁冰
中國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專家看來,出臺《規定》是有效防范化解產業鏈供應鏈安全風險的重要舉措,有利于提升產業鏈供應鏈韌性和安全水平,維護經濟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
提升產供鏈韌性
“當前,全球經濟格局深度調整,地緣沖突易發多發,中國產業鏈供應鏈發展面臨的內外環境發生深刻變化,各類風險挑戰交織疊加。”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產業經濟研究部第二研究室主任王明輝說。
他認為,從國際環境看,部分西方國家濫用國家安全概念,隨意加征關稅,濫用經濟制裁,泛化技術封鎖,對中國產業鏈供應鏈安全形成嚴峻挑戰。從國內情況看,中國加快推進高質量發展、構建新發展格局,提升產業鏈供應鏈韌性和安全水平已成為重要戰略任務。
《規定》共18條,其中指出,國家引導產業鏈供應鏈合理有序布局,推進產業鏈供應鏈數字化、智能化,提升產業鏈供應鏈安全可控水平,促進產業鏈供應鏈高質量發展;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開展關鍵領域實物儲備和能力儲備,加大技術、設備、產品研發力度,提升關鍵領域產業鏈供應鏈抗風險能力。
王明輝表示,《規定》的出臺,是有效防范化解產業鏈供應鏈安全風險,提升產業鏈供應鏈韌性和安全水平的重要舉措,更是中國主動運籌國際空間、塑造外部環境的關鍵一步。
司法部負責人就《規定》答記者問時表示,中國現行法律法規雖然在應急保障、出口管制、反制措施等方面有相關規定,但沒有產業鏈供應鏈安全方面的專門立法。為提升產業鏈供應鏈韌性和安全水平,保障中國產業鏈供應鏈能夠有效應對內外部風險,保持穩定暢通,有必要填補立法空白,進一步加強產業鏈供應鏈安全法治保障。
立足“小切口”
產業鏈供應鏈工作涉及范圍廣、環節多。司法部負責人表示,《規定》立足“小切口”,聚焦涉及經濟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的領域,建立關鍵領域清單制度,促進各有關方面聚焦關鍵領域,加強統籌協調,集中協同發力。
《規定》針對列入清單的關鍵領域提出明確要求:一是推動加強信息共享,保障數據安全;二是建立健全風險監測預警制度,組織開展評估監測,及時發布預警信息;三是建立健全風險防范制度,組織開展關鍵領域實物儲備和能力儲備,加大技術、設備、產品研發力度;四是建立健全應急管理制度,制定應急工作預案,按程序采取緊急調度、動用儲備等應急處置措施。
司法部負責人表示,《規定》堅持急用先行。聚焦涉及經濟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的關鍵領域產業鏈供應鏈安全,“小切口”構建相關制度,并做好與現有制度規定的銜接。
這位負責人還指出,《規定》堅持問題導向。針對實踐中的突出問題,建立健全產業鏈供應鏈安全工作機制,強化風險預警防范和應急管理,同時針對危害我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的措施和行為,明確產業鏈供應鏈安全調查制度、反制措施和域外適用規定。
完善涉外安全立法
“作為一部專門的涉外安全立法,《規定》的亮點在于針對損害中國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的行為,設定了科學的反制措施,強化了涉外安全立法的體系性,進一步豐富中國涉外法律斗爭工具箱。”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廖詩評說。
反外國制裁法規定,對于危害中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行為,除該法規定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可以規定采取其他必要的反制措施。
廖詩評表示,《規定》針對損害中國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的措施和行為,規定了具體的反制措施,明確了有權采取反制措施的部門,將反外國制裁法授權落地落實,進一步豐富了法律工具箱。
《規定》明確,外國國家、地區和國際組織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系基本準則,在產業鏈供應鏈方面對中國采取歧視性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實施或者協助實施損害中國產業鏈供應鏈安全行為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有權對有關措施或者行為開展產業鏈供應鏈安全調查。
加強國際合作
“沒有一個國家可以單獨地應對產業鏈供應鏈風險,加強多雙邊合作是應對產業鏈供應鏈不確定性的最優方案。”上海對外經貿大學世界貿易組織講席(中國)研究院研究員洪曉東說。
司法部負責人指出,《規定》堅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贏原則,加強產業鏈供應鏈領域國際合作,積極參與產業鏈供應鏈有關國際規則制定。
王明輝認為,從全球產業鏈供應鏈層面看,《規定》提出了中國促進全球產業鏈供應鏈穩定暢通的思路和方案。《規定》明確加強產業鏈供應鏈領域國際合作,彰顯了中國作為多邊主義的堅定維護者、經濟全球化的有力推動者,致力為全球產業鏈供應鏈穩定暢通提供有力支撐。
洪曉東表示,未來中方可以根據《規定》推動與更多國家和地區建立多雙邊的產業鏈供應鏈安全合作機制,與主要貿易伙伴開展產業鏈供應鏈韌性合作,促進全球產業鏈供應鏈穩定暢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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