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聯動監管體系 嚴管無人機變“捕獵利器”
多地發生家畜被改裝無人機射殺事件 專家呼吁
完善聯動監管體系 嚴管無人機變“捕獵利器”
近日,山西呂梁一養殖場內的馬匹被熱成像無人機投箭射殺的事件,經網友在社交平臺發布視頻后引發廣泛關注。目前轄區警方介入調查,已找到肇事者。
據網傳視頻,被射殺的棕色馬匹倒在地上,身上插著斷裂的箭體,取出的箭頭上還殘留著血跡。馬匹主人田先生介紹,10月18日夜間,捕獵者使用熱成像無人機獵捕野豬時,空投箭體誤中馬匹導致其死亡。該箭體長約70厘米,重量接近1千克,肇事者稱當晚山中起霧視線受阻,才造成誤殺。
事實上,無人機捕獵相關事件今年已在多地發生。12月2日,江西分宜公安破獲利用改裝無人機非法狩獵案,兩人被刑事拘留;同一天,四川蒼溪公安接到群眾報警,稱有人在轄區非法狩獵野生動物,民警當場抓獲正在“捕獵”的三人,并查獲一臺改裝無人機、若干不銹鋼“牙簽”箭體等禁用狩獵工具。
值得注意的是,“無人機捕獵”并非全被用于非法活動。陜西、湖北部分地區的林業部門,為解決野豬種群泛濫侵擾村民生產生活的問題,采用無人機墜箭技術開展種群調控,已取得預期效果。
無人機能否改裝用于捕獵?合法使用與非法利用的邊界在哪里?《法治日報》記者對此展開采訪。
未獲許可使用違法
所謂“無人機墜箭”,是指無人機攜帶箭形利器升空,借助紅外熱成像儀鎖定目標,再從空中拋投利器。這種箭型利器,在業內也被稱為“牙簽”。
西北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副教授、中國低空經濟法治研究院副院長張望平向記者介紹,當前各地出現的“無人機投射金屬箭”“無人機掛網捕獵”等現象,本質上涉及野生動物保護法、刑法以及相關規則的交叉適用。
“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國家雖未明確列舉‘無人機’或‘空投利箭’為禁用工具,但授權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補充禁止名錄,并允許辦案機關依據工具的殺傷力、捕獵效率及對公共安全的現實風險進行功能性認定。實踐中,多地公安、林業部門與司法鑒定機構已通過論證確認,無人機搭載的‘牙簽’式金屬箭具備高度致命性和不可控性,應當視為禁用工具,觸發刑法規定的非法狩獵罪構成要件。”張望平說。
他進一步介紹,無人機運行受《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嚴格規制,未經許可實施超視距、拋投物體等高風險運行,屬于行政違法。因此,無人機捕獵的合法與非法邊界十分清晰:只有在主管部門依法審批,用于科研、物種管理或野豬等危害性物種的專業化防控,且滿足運行資質、空域管理、安全防護等前提條件時,才能構成合法例外;個人未取得許可,使用改裝無人機搭載利箭、捕網進行狩獵,均屬于違法行為,情節嚴重者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在電商平臺公然售賣
記者走訪天津、北京多家無人機實體門店發現,正規商家均明確表示不會承接狩獵用無人機改裝業務。一位從業5年的店主透露,曾有顧客詢問有無“能掛東西”的無人機售賣,他直接拒絕對方,“這種改裝用于打獵的,出了事我們擔不起責任”。
與實體店的謹慎不同,在多家主流電商平臺上,無人機捕獵相關設備被公然售賣。記者輸入“無人機墜箭”“殺野豬神器”“空投牙簽”等關鍵詞,均彈出多條商品鏈接,部分商品直接標注“狩獵專用”。一套設備包含無人機機體、高清熱成像攝像頭、金屬空投器和定制箭矢,基礎款售價約3000元,高端款可達兩三萬元。
有商家介紹,箭矢有普通款和加強款可選擇,帶倒鉤的加強款命中后獵物難以掙脫,還可付費改裝機身提高載重,實現懸掛更大箭矢或多掛箭矢的需求。該商家還承諾“私密發貨”,并引導記者至私域平臺交易。還有商家宣稱,可傳授記者無人機狩獵技巧。
除了直接售賣改裝成品,網上還存在“零件拆分銷售”模式。一些商家將無人機機體、熱成像儀、空投器、金屬箭矢分開,以“無人機配件”“戶外工具”名義上架,客服主動提供組裝指導并暗示可用于捕獵動物。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通航與低空經濟研究中心副主任高國柱指出,在電商平臺公然售賣此類產品,暴露了相關平臺和購買者缺乏野生動物保護法律知識,也反映出公安、市場監管、林業草原、漁業主管等部門之間協調不足、監管不到位的問題。
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禁止為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發布廣告;禁止網絡平臺、商品交易市場、餐飲場所等,為違法出售、購買、食用及利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費服務。
“目前對無人機捕獵及所用工具尚未作出清晰規定。”高國柱建議,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等部門應通過聯合發布部門性文件方式提出基本要求,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明確無人機捕獵相關工具和方法的禁止性規定;相關網絡平臺、交易市場應依據規定開展自查整改,公安部門應對私人未經批準使用無人機捕獵的行為嚴格處理。
張望平補充道,無人機墜箭捕獵涉及林業、公安、民航、市場監管等多個部門,但目前各部門職責邊界存在模糊。地方政策差異也加劇了監管難度,如江西部分護農隊可使用無人機投擲箭具,湖南瀏陽明確禁止此類行為,而其他多數地區既未禁止也未允許,導致部分操作者鉆“地方政策空白”,甚至跨區狩獵。
嚴格管理規范使用
受訪專家指出,無人機捕獵雖能提高效率,但引發了安全、野生動物保護、市場秩序監管等多重問題,亟須完善聯動監管體系,推動其合法規范使用,嚴管無人機變“捕獵利器”。
高國柱分析,依據民航局相關文件精神和經營類別劃分,目前無人機捕獵不屬于合法經營性活動。從技術層面看,使用輕小型無人機從事飛行活動的單位,需符合特定條件(如經營性活動單位應為營利法人),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或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申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營合格證,民航部門將進行運營安全評估并作出許可決定。
“利用無人機捕獵,需先解決飛行合法問題,再明確用途合法。”高國柱說,私人(含自然人或法人)不能從事經營性捕獵活動,若地方存在野豬過多等動物危害問題,可由政府部門在符合相關條例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委托持有狩獵證的獵捕者或專業機構組織獵捕,地方政府需履行監督職責。對違反規定私自獵捕的,違法程度較輕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張望平建議,使用無人機捕獵需獲取雙重許可:既要取得林業部門核發的特許獵捕證或狩獵證,也要向空域管理部門申請無人機飛行活動許可,尤其是涉及掛載或投放物品時。同時,需制定詳盡方案,明確獵捕種類、數量、地點、時間及無人機和掛載工具型號,包含完整應急預案并經專家論證和主管部門審批。
“在實操層面,無人機捕獵需滿足三項要求:一是配備專業團隊和設備,由受過專業訓練的團隊操作,采用偵察無人機與攻擊無人機分離的組網模式,先由偵察無人機確認目標物種及周邊環境安全,再指令攻擊無人機行動;二是選擇合適環境與時間,在開闊、無遮擋的空曠地作業,利用夜間動物體溫與環境溫差明顯的特點,通過紅外熱成像技術提高目標識別的準確性,減少誤判;三是加強社區協調與警示,在作業前通知當地社區和村委會,明確作業時間和區域,提醒居民避免進入,確保人畜安全。”張望平說。
他提到,此外所有無人機及其掛載裝置(如箭矢、鋼球)應在公安機關備案,符合管制刀具標準的箭頭,其生產、銷售和購買環節需納入嚴格監管。操作人員除具備無人機駕駛資質外,還應接受野生動物識別、生態保護知識和安全操作規范的專項培訓。
“監管層面,應整合林業、公安、民航等部門資源,構建‘空地聯動’監管平臺。林業部門負責捕獵審批與生態評估,公安部門查處非法捕獵及改裝行為,民航部門管控低空飛行秩序,形成‘發現—追蹤—查處’的快速響應流程,全面規范無人機使用行為,守護生態安全與公共利益。”張望平說。
本報記者 張守坤/本報見習記者 王宇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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