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前總理納吉布因“一馬公司”案被判15年監禁
中新社布特拉加亞12月26日電 (記者 陳悅)馬來西亞高等法院26日就前總理納吉布涉“一個馬來西亞發展公司(以下簡稱一馬公司)”案作出判決,判處其15年監禁并處以約114億林吉特(1林吉特約合0.25美元)罰款。
當日的庭審從上午9時許在布特拉加亞司法宮開始,一直持續到晚間21時才告結束。承審法官科林·勞倫斯裁定檢方對納吉布的4項濫用職權指控和21項洗錢指控全部成立,認定納吉布利用職權,從“一馬公司”挪用約22.8億林吉特。
法官判決,針對納吉布所犯濫用職權罪,每項判處15年有期徒刑并總計處以5倍于涉案金額罰款;針對其所犯洗錢罪,每項判處5年有期徒刑。所有刑期合并執行,納吉布被判處15年監禁。
自2018年大選失利下臺后,納吉布面臨多項指控,這些指控多與“一馬公司”及其子公司案件有關。此前納吉布于2022年因所涉“SRC國際案”被判12年監禁,后被減刑至6年,目前還在監獄服刑中。按法官宣判,現年72歲的納吉布將在服完目前刑期后,再開始執行本次判處的15年監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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