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13年 海南省足球協會原主席呂建海受賄、貪污案一審宣判
中新網4月16日電 據“瓊中法院”微信公眾號消息,2026年4月16日,瓊中法院對海南省足球協會原主席呂建海受賄罪、貪污罪一案公開宣判。被告人呂建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75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50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125萬元;被告人呂建海違法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一、受賄事實。2008年至2024年期間,被告人呂建海利用擔任海南省體育賽事中心主任、省體校、省足協主席等職務便利以及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為劉某等10名工程老板在工程項目及體育賽事廣告業務承攬、資金撥付、設備采購等方面提供幫助,為葉某某的兒子葉某在干部選拔任用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750萬余元。二、貪污事實。2009年至2024年期間,被告人呂建海利用擔任海南省體育賽事中心主任、省體校、省足協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貪污公共財物共計478萬余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呂建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利用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750萬余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侵犯了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不可收買性,已構成受賄罪;其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公共財物共計478萬余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被告人呂建海一人犯數罪,依法應數罪并罰。鑒于被告人呂建海如實供述受賄事實、主動交代貪污事實、自愿認罪認罰、退繳部分違法所得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為民造福是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本質要求。被告人呂建海身陷囹圄,其根源在于背離為人民服務的初心,將黨和人民授予的權力當做謀私的工具,忽視了辦好人民滿意的體育事業這一目的,不僅葬送了個人前程,更破壞了健康的足球領域生態。本案的宣判不僅彰顯了國家一以貫之的從嚴打擊腐敗的高壓態勢,更引導全體公職人員要依法履職,創造經得起檢驗的實績。下一步,瓊中法院將以典型案例為抓手,常態化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為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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