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推進煤礦企業兼并重組的政策措施
(一)科學配置煤炭資源。對尚未開發的煤田,要按照一個礦區原則上由一個主體開發的要求,科學、合理劃分礦區和井田范圍,制定礦區總體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方案,依法向具備開辦煤礦條件的企業出讓礦區的礦業權。對已設置礦業權的礦區,鼓勵優勢企業對毗鄰區域進行礦產資源整合,符合規定的相關礦業權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協議方式出讓。
(二)加強財稅政策扶持。對被兼并重組企業的煤礦安全改造、技術改造等項目優先安排財政投資補貼或貼息資金。對企業兼并重組涉及的資產評估增值、債務重組收益、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等給予稅收優惠,具體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5號)等規定執行。在不違背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的前提下,地區間可根據企業資產規模和盈利能力等因素,簽訂企業兼并重組后的財稅利益分成協議,促進煤礦企業兼并重組成果共享。
(三)拓寬融資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兼并重組主體企業上市融資和再融資,支持兼并重組主體企業通過發行債券、股權轉讓等融資方式籌集發展資金。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條件的煤礦企業兼并重組項目,各類金融機構要按照安全、合規、自主的原則,積極提供相應的授信支持和配套金融服務。
(四)支持企業提高生產力水平。對兼并重組小煤礦達到一定數量和規模的大中型煤礦企業,優先規劃、核準其新建煤礦、改擴建煤礦、坑口電站和綜合利用電站以及煤炭加工轉化項目,支持對被兼并重組煤礦實施采掘機械化改造。按被兼并煤礦企業2007-2009年鐵路煤炭年均外運量,為兼并重組主體企業增加年度鐵路運力,優先保障兼并重組企業的煤炭運輸。
(五)加快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各產煤省(區、市)人民政府要進一步落實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相關政策,加大工作力度,積極籌措資金,加快分離煤礦企業辦社會職能,力爭在2012年底前完成分離國有煤礦企業辦社會職能工作。
(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兼并重組主體企業要切實擔負起被兼并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管理,加大投入,加快淘汰落后技術裝備,采用安全可靠、先進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進一步提高企業安全生產水平,確保煤礦生產安全平穩進行。被兼并煤礦企業要認真做好干部職工的思想工作,加強資產和生產管理權移交前的安全管理,嚴格落實責任,加強安全巡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被兼并重組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管,加大執法檢查力度,有效防范、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為兼并重組創造安全、穩定的環境。
五、加強對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工作的領導
(一)加強組織領導。發展改革委要會同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稅務總局、安全監管總局、能源局、煤礦安監局等有關部門,盡快出臺相關配套措施,加強對各產煤省(區、市)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工作的督促檢查。煤炭工業協會等行業組織要積極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兼并重組的宣傳、推進、咨詢等相關工作。各產煤省(區、市)人民政府要科學制定工作方案,精心做好兼并重組總體規劃和礦區兼并重組方案的編制和實施工作,及時解決兼并重組中出現的問題,切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切實維護煤礦企業職工與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確保兼并重組工作平穩有序進行。
(二)做好輿論宣傳。各產煤省(區、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深入宣傳我國的能源形勢,宣傳加快推進煤礦企業兼并重組的重要意義和政策措施,宣傳介紹煤礦企業兼并重組的先進經驗和工作成果,曝光浪費和破壞煤炭資源的典型案例,為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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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宋亞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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