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協:通信公司不能以“有數據傳輸”來搪塞“連不上網”
中新網10月11日電 (中新財經 謝藝觀)據中消協11日消息,對于有格式條款稱,“甲方(消費者)所辦理的數據業務上下行速率標稱值僅為乙方(通信公司)提供的數據業務上下行速率理論最高值,乙方不能保證在任何情況下均能達到標稱值,甲方對此表示知悉并認可。”中消協律師團律師點評稱,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通信公司作為專業的服務提供商比普通的消費者更加了解業務情況,對于數據業務也有明確的標準,數據速率只要不是“0”就不屬于沒有數據的傳輸,而普通消費者接受服務時有一般人的認知,即如果數據速率達不到基本的使用要求就是無法使用,俗稱“連不上網”。通信公司應該告知消費者滿足最低要求的速率是一種什么樣的狀況,而不能在消費者感覺無法使用的時候以“有數據傳輸”來搪塞消費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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