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服務社會民生持續改善
11.高度關注中央和地方有關改善民生的決策部署,積極穩妥地處理好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工程、舊區改造、市政動遷、違章拆除等涉及民生改善和社會發展的執行案件。
12.對于公司清算、企業破產、裁員欠薪等引發的職工安置保障、勞動爭議、討要工資報酬以及追索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等案件,進一步完善“綠色通道”,建立快速執行機制,優先執行。
13.對于職工人數較多的企業,執行時盡量不要影響被執行人企業職工工資的發放以及社保、醫保費用的交納。因此而影響申請執行人職工工資發放和相關費用交納的,要優先保障申請執行人企業職工利益。
14.對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等執行案件,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維護農民權益,保護農業、農村發展。
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15.建立重點案件排查機制。定期對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進行排查,對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案件,做到及時掌握,及時向當地黨委、人大報告,及時與政府溝通情況,爭取重視和支持,尋求有效的解決措施。
16.建立異地執行預案機制。對于被執行人跨轄區的案件,必須認真做好執行預案,事先與當地法院取得聯系。對于可能發生暴力抗法事件的,要及時發現苗頭,妥善處理,把抗拒執行事件消滅在萌芽狀態。
17.建立群體性事件預警機制。對于短期內涉及同一企業的執行案件數量驟增現象及具有示范效應、可能引起批量案件的情況應當引起重視,及時發現“群訪”苗頭并梳理匯總,向黨委政府報送預警信息。
18.建立匯報溝通協調機制。對于執行工作中發現的影響區域經濟發展的突出問題,及時向當地黨委、人大報告,及時與政府溝通情況,積極爭取黨委的領導和政府的支持;對案件執行中需要相關部門做好配合工作的,要主動利用執行聯動機制或執行聯席會議制度,進行溝通協調,努力為案件執行創造有利條件。
19.完善執行和解機制。通過多做雙方當事人的執行和解與協調工作,既維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也妥善關照、處理好被執行人的實際困難,提高執行工作的社會效果;既滿足申請執行人的實現債權的執行訴求,又保障被執行人正常經營發展或者正常生活。
五、加大管理力度,強化監督指導
20.建立業務指導制度。對直接涉及社會穩定、有影響的執行案件,要通過建立業務交流平臺、召開業務交流會、發布典型案例等多種形式加強業務指導。
21.建立系列案件執行統一協調機制。對于眾多債權人集中向同一債務企業啟動的系列執行案件,受理案件的不同地區、不同審級法院之間以及同一法院的不同部門之間要加強信息溝通,在上級法院的統一協調下執行。
22.建立專項案件報告制度。下級法院在執行工作中對因金融危機引發的各類涉外、涉港澳臺及其他敏感性、重大案件,要及時向上級法院報告。必要時,由上級法院提級執行或集中指定執行。
六、認真開展調查研究,積極做好法律服務
23.加強對轄區企業狀況的調研。通過召開企業及相關部門座談會、走訪企業等多種形式加強對轄區企業經營狀況的調研,與基層社區管理部門保持密切聯系,形成共同應對經濟危機的聯動機制。
24.加強法律知識的宣傳。采取剖析典型案例、提供法律咨詢、開展業務培訓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法律知識,教育和引導各類市場主體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努力營造公平有序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25.加強法律適用疑難問題的研究。對因金融危機引發的各類執行問題,深入開展前瞻性研究,及時總結經驗,提出相應的對策。
26.加強司法建議工作。及時收集執行實踐中遇到的法律適用疑難問題及與金融危機密切相關的新類型、疑難及敏感案件,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應對措施和建議,幫助有關部門和企業堵塞管理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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