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稱幕后“導演”是當地政府
二審辯護律師陳有西和梁猛律師受被告姜杰委托,為自己的當事人作無罪辯護。他們認為:認定事實存在重大偏差,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有誤,適用證據違法,存在審理程序違法等問題。懇請二審依法查明,及時改判被告人無罪。
陳有西律師為其辯護時認為,本案事實上有三個“納稅”主體:沙河酒廠、嘉德萊集團、沙河酒業公司,而本案只起訴了沙河酒業公司一個主體,把無關主體的責任張冠李戴納入沙河酒業公司名下,并且,對其應繳稅額未查明。
《破產法》規定,法院宣布破產終結后十天內,清算組、管理人必須解散,除了進行已經在破產時開始的后續亊項外,其他任何人不能以其名義再進行任何行為,包括承諾、接受、應訴。同時,界首法院的公告,“2008年3月20日裁定終結沙河酒廠案的破產程序,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清償。”
梁猛律師在其辯護時稱,2006年8月13日,浙江嘉得萊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安徽沙河王酒廠簽訂租賃協議,在此經營期間內產生的各種稅款無論依當事人之間協議約定還是按照《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九的規定:[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繳承包費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應當就其生產、經營收入和所得納稅,并接受稅務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發包人或者出租人應當自發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內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關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不報告的,發包人或者出租人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擔納稅連帶責任];均與安徽沙河酒業公司無法律上的關聯。
陳有西律師說,界首市人民政府抽調組織行政部門人員組成以“沙河王酒廠破產清算組、破產管理人”以行政手段強行接管民營公司,限制、剝奪其經營管理權、民事處分權利和訴訟權利,顯屬違法。民營企業最高權力機構是股東會,不是政府。本案股東福恒公司(持股55%)、姜杰(40%)、李延剛(5%)全體事先致函阜陽中院指定了自己的律師,明確不同意政府請的律師。被監管組強行收走的公章已經被股東會公告作廢,并向界首工商局備了案。沙河酒廠清算組早已經解散,政府無權向一個無關的全民營企業派出所謂的監管組、管理人。更無權為公司“代”請律師。
安徽省阜陽市一位深懂稅法的政府官員說:“這是他們不懂稅法,把已經破產企業的稅收加到新的企業頭上,然后追究新企業的責任,完全不懂稅法。”陳有西律師作了形象的比喻:“一個消費者買了一臺電視機回家,電視機生產廠家偷稅,買電視的消費者要被追究責任,真是太荒唐了”。
針對姜杰二審的陳有西和梁猛兩位律師對本案整個過程的質疑,本案公訴方安徽省阜陽市人民檢察院公訴員在法庭上堅持一審法院的判決,對被告辯護律師的發言進行了反駁,并發表了公訴方的意見。
庭審從上午9時開始,中間不間斷不休息,一直開到下午3時多,審判長宣布庭審結束,合議庭將擇日做出判決。本網將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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