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鐵斷腿案再審受害人有過失應過失相抵
☆案情☆吳華林在北京地鐵南禮士路站趕乘列車,見列車進站疾跑至站臺,無法收步,跌入地鐵站臺下。列車剎車不及,將吳華林的兩腿幾乎齊根軋掉。吳華林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幾經反復,獲得賠償80萬元,其中包括精神損害賠償金30萬元。吳華林在購置了假肢和必備用具后,再次起訴北京市地鐵公司,索要已經發生以及后續發生的輔助器材費用和護理費等178萬元。在此期間,檢察機關對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前終審判決提出抗訴,認為終審判決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提請人民法院依法再審。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再審,目前還沒有結果。
★點評★吳華林不慎身受重傷,值得同情。已經公布征求意見的“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人的責任。”地鐵是高速軌道運輸工具,應當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但是,該條規定,即使是在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況下,經營者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應當免除經營者的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人的責任。這樣的規定是正確的。即使在無過錯責任原則情況下,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自然無過錯要件的要求,但受害人自身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當然要引起相應的法律后果,那就是:故意者,免除經營人的責任;過失者,實行過失相抵,減輕經營人的責任。這才是公平的。地鐵是公益事業,承擔的是社會的職責,一味地要求地鐵承擔過重的責任,難說不是對公眾利益的損害。
醫學教授慘死北大醫院放手實習醫生獨診不合法
☆案情☆2005年12月,北京大學醫學教授熊卓為因為長期伏案導致腰椎出現輕度滑脫,北大醫院骨科主任李淳德診斷需要盡快手術,很快就會恢復健康。術后,熊卓為并沒有像醫生說的那樣很快恢復,病情反而突然嚴重。2006年1月31日,術后第7天,北大醫院宣布,熊卓為因發生術后并發癥肺栓塞,搶救無效死亡。病歷記錄記載,熊的肋骨折斷了3根,心臟、肝臟全都破了;負責觀察、診療、搶救的3位主治醫生都是沒有行醫資格的北大醫學院的在校學生,且病歷還有多處涂改。2009年此事被披露,衛生部已責成北京市衛生局對此進行認真調查,核清事實,提出處理意見,并及時向社會公布。事件引起爭議的一個焦點,便是“醫學生或實習醫生的行為是不是非法行醫”。
★點評★這個案件有兩點可以肯定:第一,符合一定條件的醫學生或實習醫生參加醫療活動肯定是合法的。醫學生和實習醫生的情況比較特殊,他們在臨床指導教師和指導醫生的監督、指導下,可以為患者提供相應的臨床診療服務。醫學生是未來的醫務工作者,在后期的學習階段是必須進入到臨床實習這個環節的。這是培養醫生所必須的。第二,完全放手讓醫學生或者實習醫生獨立進行醫療活動肯定是不合法的,沒有臨床指導教師或者指導醫生的監督指導,醫學生或者實習醫生不能獨立行醫。醫院完全放手讓醫學生或者實習醫生獨立進行診療活動,違背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范的規定,造成患者損害,構成醫療損害責任,醫療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追星報道成被告法院判媒體無責并無不妥
☆案情☆楊麗娟的父親楊勤冀為圓女兒的追星夢,于2007年3月26日在香港跳海自殺。4月12日,南方某報刊登《你不會懂得我傷悲———楊麗娟事件觀察》一文,對事件進行深度報道。2008年3月10日,楊麗娟和母親陶菊英將該報訴至廣州越秀區人民法院,認為該報道侵犯了她們的名譽權,索賠3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越秀區法院駁回楊麗娟母女的全部訴訟請求。楊麗娟母女上訴至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廣州中院審理認為,楊麗娟一家曾多次主動聯系、接受眾多媒體采訪,屬于自愿型公眾人物,自然派生出公眾知情權。報紙發表涉訟文章的目的是為了揭示追星事件的成因,引導公眾對追星事件有真實了解和客觀認識,盡管涉及隱私問題,但與社會公眾關注的社會事件相聯系,不存在侵權的主觀過錯,故維持原判。
★點評★楊麗娟母女堅持不懈,主張追究報紙的侵權責任,維權精神可嘉,但確實無法實現。本案的關鍵之處在于對隱私權如何保護。誠然,每一個人的隱私權都是神圣的,都必須依法予以保護。但是,當隱私權等人格權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公眾知情權的時候,隱私權就要退讓,以保證公共利益和公眾知情權的實現。楊麗娟追星,父親身亡,均為公眾所關心,媒體為保障公眾知情權而作此報道和評論,并無過錯。判決認定楊麗娟是自愿型公眾人物,概念雖有些拗口,但有實際道理,并無不妥,母女二人雖不盡意,但應服從。
趙本山打形象權官司如不撤訴新人格權或確立
☆案情☆沈陽現代耳鼻喉醫院在醫療廣告中,未經本人同意,擅自使用著名笑星趙本山和小沈陽的動畫形象,兩個動畫形象還繪聲繪色地用上了春晚小品《不差錢》的方言和表演。2009年8月,趙本山將在電視臺播出該廣告的沈陽現代醫院起訴到沈陽市沈河區人民法院,要求賠償310萬元損失。10月,沈陽現代醫院與本山傳媒集團就糾紛和解,趙本山從沈河區法院撤訴。
★點評★選擇本案,并非考慮名人因素,而是在意趙本山訴訟所選擇的訴因。盡管原告起訴的是侵害肖像權糾紛,但是其主張的實際訴因是形象權。侵權人所侵害的是權利人以面部形象為基本內容的肖像,認定為侵害肖像權沒有問題,但如果使用沒有面部形象的人的其他形象,例如非法利用他人的手、腳、后背形象,或者面部并非主要內容的人的形象,例如表演他人的形體動作,能夠認定為侵害肖像權嗎?顯然不行!那么,人的形象就沒有辦法保護,就得放任他人侵權。因此,形象權應當是一個人格權。人格權是一個發展中的權利,不受法定主義約束,沒有法律規定照樣可以確認一個已經成熟的人格權。歷史上新的人格權都是這樣確立的。因此,倒對本山大叔撤訴有些遺憾:如果不撤訴,法院會不會判出一個形象權來呢?那才是維權的大喜之事。
博士遭雷擊身亡侵權責任法并非萬能
☆案情☆2009年6月13日,陳先生與其妻魏博士及其他3位同事攀爬箭扣長城。在箭扣長城“鷹飛倒仰”處遭遇雷電,陳先生與魏博士遭雷擊后墜崖不幸身亡。陳、魏之父母認為,對長城負有管護責任的箭扣長城所在地村委會和賣票經營的生態觀光園在事實上已經將箭扣長城作為旅游景點實際經營,故村委會和生態觀光園應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應該為園內設施安裝避雷設備等,但沒有履行此義務,對兩名受害人的死亡具有重大過錯,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等共計60萬元。觀光園則稱有合法登記手續,在其門票和觀光園各路口均設有禁止攀爬長城的提示,長城是國家文物,村委會無權安裝避雷設備及防護設施,兩死者的死因與被告無關。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在觀光園內盡到了提示義務,受害人的死亡與二被告行為之間無因果關系,于2009年11月26日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點評★受害人不幸遭雷擊死亡,值得同情。但是,凡是有損失都要找法院,讓法院判決有關單位和有關人承擔侵權責任,恐怕不行。侵權責任法首先是侵權的法,其次是責任的法。只有構成侵權才能夠承擔責任,沒有侵權,當然就沒有侵權責任。這個法律就是解決這個問題的。盡管權利受到損害,但不符合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那就不是侵權行為,也就無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案的判決結果,對于原告是一悲,但對于社會卻不一定,因為本案告訴大家,一是野外旅游須倍加小心,二是侵權責任法對于損害救濟并非萬能。
祖父母探視權獲支持雖可喜卻曝法律適用不一
☆案情☆原告兩位老人是夫妻,其子張某與被告王某結婚后生一子,后張某因病去世。2008年,王某再婚,兒子一直跟王某共同生活。王某因遺產繼承問題曾起訴二原告,雙方產生矛盾。王某不滿,為了不讓兩位老人找到他們的孫子,多次為兒子變換幼兒園,拒絕兩位老人探望。兩原告無奈向法院起訴,要求有隨時探視自己孫子的權利。山東省濟寧市市中區人民法院認為,兩原告要求探望孫子并不影響孩子的身心健康,與我國婚姻法的精神相一致,是探視權的主體,否則有悖于公序良俗,故判決兩位老人每月于休息日探視孫子一次,每次不超過12小時。王某對此判決不服提出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點評★選擇兩位老人的案件進行點評,是因為在我2002年點評的案件中,有一件就是“爺爺無權探望孫子”案,法院判決爺爺奶奶主張對孫子的探望權違反了婚姻法“只有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才有探望權”的規定,侵害了原告的監護權。我對這個判決感到氣憤。這次,兩位老人主張探望權,最終獲得法院一二審判決的支持,真的是一件可喜之事!高興之余,想到一個問題,就同樣的一個法律問題,就同樣的一個法律規定,兩個法院作出完全不同的判斷和理解,究竟孰是孰非?看來,只有對法律進行統一理解和解釋,才能夠保證法律的統一適用。對此,大概還要做更多的工作。否則,爺爺奶奶在不同的法院主張對孫子的探望權,就會有不同的判決結果,維權的結果就會有悲有喜。本報記者 袁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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