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協(xié)議豈能約定“結婚時還錢”
“等我結婚就還錢”,如此不靠譜的約定還款期限,竟真的寫進了借款協(xié)議。近日,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金銀川墾區(qū)人民法院就調(diào)解結案了這樣一起案件。
梁某與小娟系同事。2022年2月,小娟以“信用卡還款困難”為由向梁某借錢。梁某通過支付寶、微信陸續(xù)向小娟轉賬69000元。小娟則出具了一張欠條,后又加上了一份《補充協(xié)議》,其上約定“待結婚時,用彩禮錢償還梁某借款69000元”。轉眼3年過去,梁某沒等來還款,反而是小娟離職后主動切斷了與梁某之間的聯(lián)系。更讓梁某意外且氣憤的是,當初小娟借錢是為了在市區(qū)購置房產(chǎn),并非用于償還信用卡,兩人共事期間,小娟還以同樣的理由向多名同事借款均未還。
梁某無奈,將小娟起訴至金銀川墾區(qū)法院,并申請財產(chǎn)保全,要求小娟立即償還借款本息合計89880元,請求法院依法凍結小娟名下的銀行存款。
庭審中,雙方辯論焦點集中在“結婚時還款”這一條。小娟辯稱:“我都三十多歲了,最遲一兩年的時間,肯定能結婚,到時候收了彩禮,第一個還錢給你,你急什么?”她認為,雙方已在《補充協(xié)議》中明確約定還款期限,即待小娟結婚后使用彩禮償還借款,梁某應當遵守協(xié)議約定。
“我好心借錢給你還信用卡,結果你卻是去買房子,這不明擺著騙人嗎?”梁某認為,小娟欺騙在先,理應按照約定償還借款本金、利息及由此產(chǎn)生的律師代理費。
承辦法官首先向小娟明確指出,梁某向小娟出借款項是客觀事實,雙方約定的利息范圍合理,小娟出具的欠條真實有效,故借貸關系成立,受法律保護。其次,對于“結婚后還款”這一約定,該條款本質(zhì)是雙方對于還款期限的約定,即以小娟結婚作為還款時間。然而,這一期限取決于小娟是否結婚、何時結婚,屬于不確定期限。根據(jù)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返還。故梁某向小娟催討欠款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官同時指出,小娟在借款時聲稱用于償還信用卡,實際卻將資金用于購房,這一行為雖不影響借貸關系本身的效力,但確實違背了誠信原則,成為導致雙方信任破裂、矛盾激化的重要因素。
“梁某在訴訟過程中申請財產(chǎn)保全,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旨在保障判決的順利執(zhí)行。雖然保全措施對小娟的生活造成了不便,但只要梁某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并提供相應擔保,該措施就具有合法性和正當性。”最后,承辦法官針對梁某申請財產(chǎn)保全的行為進行了詳細說明。
小娟表示,她的銀行卡內(nèi)有48000元被法院凍結,只要梁某申請解除保全措施,她會在第一時間將該筆款項轉給梁某,剩余款項則在一個月后支付,總計向梁某支付本金、利息及律師代理費89000元。
梁某同意了這一調(diào)解方案。
今年10月底,小娟履行還款義務。至此,該起借貸糾紛得以妥善解決。
承辦法官提醒,民間借貸時,謹慎行事至關重要,尤其是當借貸關系中摻雜感情因素,更應保持頭腦清醒,一紙內(nèi)容約定明確的借款(欠款)憑據(jù),勝過萬般感情。借款雙方應當簽訂詳細、規(guī)范的借款合同,明確借款金額、利息計算方式、還款方式、還款期限等關鍵條款。同時,妥善保存好轉賬記錄、借條、欠條、聊天記錄等相關證據(jù),方能更好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法治日報 記者 潘從武 通訊員 劉世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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