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繞完善檢察體制和工作機制,推進檢察改革
根據黨的十六大和中央關于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部署,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了《關于進一步深化檢察改革的三年實施意見》。一年來,各級檢察機關認真組織實施三年改革意見,重點抓了以下工作:
——建立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目前絕大多數檢察院已經實現同步錄音,各省級檢察院、省會市檢察院和東部地區地市級檢察院實現了同步錄音錄像。
——實行查辦職務犯罪工作報備、報批制度。規定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對職務犯罪案件立案、逮捕必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審查,撤案、不起訴必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
——規范檢察機關司法鑒定機構和人員的管理機制。自2005年10月1日起,檢察機關的鑒定機構不再面向社會從事鑒定業務,鑒定人員不再參與面向社會的鑒定機構組織的司法鑒定活動。
——完善刑事賠償確認程序。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申請賠償的違法侵權事項擬不予確認的,要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
——進一步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截至去年底,全國有80%的檢察院實行了人民監督員制度。探索開展了人民監督員對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工作中該立案不立案或立案不當,違法搜查、扣押等“五種情形”的監督,取得較好效果。
當前檢察工作中還存在不少問題:一是法律監督工作的力度與人民群眾的期望和要求還有差距。一些地方檢察機關監督意識不強,在訴訟活動中重協調配合輕監督制約,致使一些違法現象沒有依法得到監督糾正。二是執法辦案的規范化程度還有待進一步提高。一些地方檢察機關依法辦案、文明辦案的意識不強,重打擊輕保護、重實體輕程序的現象仍然存在,執行法律和制度不嚴格,辦案質量不高。三是檢察人員的整體素質和執法能力還不能完全適應法律監督工作的需要。一些檢察人員法治意識、群眾意識和職業道德意識淡薄,執法作風不好,方式方法簡單;一些檢察官執法辦案水平不高,審查甄別證據、突破案件、適用法律等能力不強;極少數檢察人員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甚至貪贓枉法、徇私舞弊。四是基層基礎工作還比較薄弱。一些地方檢察機關辦案力量不足、人才匱乏、檢察官面臨斷檔。最高人民檢察院自身,包括對下領導和指導工作還存在一些薄弱環節,對上述問題負有領導責任。我們將以改革的精神和務實的作風,認真研究和解決存在的問題,促進檢察工作全面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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