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故意虛報虧損的企業應該注意了。昨天,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通知,明確了企業虛報虧損的稅務處理問題。
處罰標準分為兩種情況,在行為當年或相關年度未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將被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在行為當年或相關年度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將被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通知規定,企業虛報虧損是指企業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申報的虧損數額大于按稅收規定計算出的虧損數額。
稅總明確,對企業故意虛報虧損,在行為當年或相關年度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適用“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即: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來源:《北京娛樂信報》 作者:賀文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