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9日電 公安部發布了《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以下簡稱《程序規定》)。官方人民日報今天發表評論員文章指出,這是一部完整而統一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標志著公安機關向執法規范化又邁進了一大步。
文章說,公正、合理的程序是現代法治的重要基石,也是法治區別于人治的重要標志。人類法治文明發展的歷史表明,沒有程序的公正,就沒有實體的公正。
文章指出,公正合理的程序不僅是實體正確的重要保障,而且有利于防止執法者濫用權力,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文章稱,長期以來,由于受我國傳統法制思想的影響,公安法制中存在著“重實體,輕程序”的思想和傾向,程序法治觀念淡薄,執法程序法制建設滯后,影響了公安執法水平和整個公安法制水平的提高。近年來,隨著我國民主與法制建設的不斷推進,國家對行政執法活動提出了越來越高的要求,明確提出各級行政機關要將行政執法活動全部納入法律規范內。國家也先后出臺了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等法律,對行政機關的執法活動予以規范和監督,特別是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明確將違反法定程序作為行政行為可撤銷的理由之一。衡量執法行為和執法質量的標準,除了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處罰適當外,還包括程序合法。在這方面,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范化建設上還存在一些不足之處,一是缺乏統一的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行政執法部門多、領域廣,現有執法程序規定比較零散,缺乏嚴密統一的程序規定,影響了公安行政執法質量;二是現有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還不完善,有些內容與現行法律,特別是行政處罰法不盡一致,有些規定不夠嚴謹,為隨意執法留下了法律空間。這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中出現受案不規范、違法調查取證、濫用強制措施、越權處罰、執行不當等問題。
文章說,這些問題,不僅直接影響了公安機關辦案質量,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損害了法律的尊嚴和公安機關的形象!冻绦蛞幎ā穼矙C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進行了統一規范,并與現行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復議案件程序規定》一起構成了完整的公安機關執法辦案程序體系,這是公安執法程序規范化建設的重大舉措。
《程序規定》具有鮮明的時代特色,體現了保障人權的精神。隨著社會的全面進步,以人為本,尊重和保障人權已成為當今國際社會共識,也是現代法治的基本精神之一。公安機關在人權的司法保障方面負有重要責任,必須正確處理查處、打擊違法犯罪和保障人權的關系。《程序規定》第一次在公安執法程序中明確提出了尊重當事人人格尊嚴的要求,體現了文明執法的觀念。
《程序規定》貫徹了便民、利民的原則,在具體程序設計上努力體現公安機關執法為民的思想。執法為民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宗旨在新時期的集中體現,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質要求。公安機關的執法權力來自于人民,必須用來為人民謀利益,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程序規定》的出臺,對于規范公安機關行政執法行為,保障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中正確履行職責,提高辦案質量,確保嚴格、公正執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推進依法行政、依法治國方略在公安機關的實施,具有十分重要和深遠的意義。我們堅信,這必將對提高公安機關執法水平起到極大的促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