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齡勞動者權益保障的制度創新與法治完善路徑
觀 點
超齡勞動者權益保障新規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將超齡勞動者納入勞動法保護范圍,并在工傷認定、權益救濟等方面實現突破,以統一法律標準保障其基本權益,促進勞動力市場健康發展。
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于加強新時代老齡工作的意見》提出,鼓勵老年人繼續發揮作用,完善就業、志愿服務、社區治理等政策措施,探索適合老年人靈活就業的模式。近期,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人社部頒布《超齡勞動者基本權益保障暫行規定(公開征求意見稿)》,兩部門相繼出臺的新規定呈現出強化超齡勞動者權益保障的趨勢。這兩項新舉措是在我國人均預期壽命、健康水平、人口結構、國民受教育程度、勞動力供給等因素出現新的變化和發展趨勢基礎上,因應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而出臺的,拓展了超齡勞動者勞動權益保障的新領域,擴充了超齡勞動者勞動權益保障的新維度。
首先,在調整范圍上,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按照新規范進行統一調整,包括已提前退休、退休后被用人單位招用的勞動者,從而把超齡勞動者納入勞動法的統一保護范圍,按照勞動關系進行規范,從勞動法上全面保障超齡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等基本權益。體現出我國勞動就業保障更加適應人口變化和技術變革新趨勢,結合產業升級與就業促進的深度融合,讓每位勞動者都能體面勞動、公平發展。同時,有效應對人口發展的少子化、老齡化挑戰,基于勞動者生命周期不同階段的保障需求,推動勞動法治保障體系更加均衡和全面。
其次,在工傷認定上,把超齡勞動者納入認定范疇,明確超齡勞動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將超齡勞動者統一納入工傷保險的保護框架中,是對他們職業安全的有力保障。新規既解除了工傷保險受制于勞動關系的限定,又不與其他社會保險險種捆綁,從而更有針對性地保障超齡勞動者權益。
第三,在權益救濟上,把超齡勞動者納入勞動爭議處理機制,使超齡勞動者得到勞動權益救濟機制的保護。司法解釋二用專門條款廢止了此前“按勞務關系處理”的規定,雙方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和訴訟等途徑進行解決,也可以尋求勞動監察的執法機制加以保障。超齡勞動者因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保障等基本權益發生爭議的,在訴前經過勞動仲裁程序,可以在更短的周期、以更低的成本維護自身權益。各級相關部門和組織也應當按照職責,優化政策措施,強化工作協同,共同做好超齡勞動者權益保障工作。
這些新規則用統一的法律標準解決超齡勞動者的勞動保障問題,回應了時代需求,將有效促進超齡勞動者積極發揮作用,推動勞動力市場健康發展。隨著它們的生效實施,超齡勞動者爭議訴訟中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將會大幅減少,超齡勞動者被界定為勞務關系、民事關系等保護不力的問題也將得到改善,尤其可以有效解決超齡勞動者在工作受到傷害不能認定工傷的難題,提升超齡勞動者就業質量和勞動權益保障水平。
要準確有效實施這些新規則,還需要營造超齡勞動者就業友好的社會氛圍、更加包容公平的就業環境以及切實有效的政策,支持鼓勵用人單位聘用超齡勞動者。要消除就業年齡歧視,充分運用超齡勞動者的知識、技能和經驗,為他們提供適合的就業崗位。鼓勵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超齡勞動者提供就業服務。積極發揮超齡勞動者的作用,全面保障超齡勞動者的權益,有針對性地完善超齡勞動者就業保障的法律體系。
用人單位要對超齡勞動者實行特殊保護。超齡勞動者是勞動者中的一個特殊群體,與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一樣,要在權益平等與特殊保護之間做好平衡。在工作時間上,不宜安排超齡勞動者加班,在量化考核中,避免超齡勞動者承擔過重的勞動負荷。同時,不應安排超齡勞動者從事職業禁忌勞動和危險作業。在保障超齡勞動者平等就業權的前提下,充分考慮他們的身體和心理狀態,實現平等保障與特殊保護的有機平衡。
工會組織可運用集體合同提升超齡勞動者的保護標準。充分發揮工會組織的獨特作用,做好超齡勞動者的維權服務工作。工會要對用人單位保障超齡勞動者權益的情況進行監督,提出改正意見。幫助超齡勞動者進行勞動爭議調解,積極化解勞動爭議。
人民法院可通過發布典型案例統一司法尺度。以司法裁判回應社會對超齡勞動者的關切,加強超齡勞動者權益保障。超齡勞動者的勞動爭議多發生在勞動報酬、確認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待遇等問題上,涉訴用人單位集中于制造業、建筑業、租賃和服務業等領域。針對這些特點,在審判實踐中要有明確的價值導向,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審判規則,發布有指導性的典型案例,統一超齡勞動者權益保障的法律適用。
勞動行政部門要在雙重賠償上作出細化規定。超齡勞動者尤其是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超齡勞動者,在多項權益上涉及雙重賠償問題。他們不再因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而享受醫療保險,也不能因此申請失業保險。在工傷保險待遇中,誤工費與養老金重疊,救治費與醫療費重合,撫養贍養金與老年撫恤金相交。這些問題會增加超齡勞動者勞動過程中的爭議風險,加大雙方當事人的訴累,也涉及社會保險基金的運行與管理。勞動行政部門要加強調研,盡快作出細化規定,有效解決這些潛在爭議問題。
(作者單位:中國勞動關系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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