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4日)上午,記者從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的有關新聞發布會上獲悉,為了更好地規范醫療糾紛的審判工作,統一全省法院的司法尺度,該院結合審判實際,于近日出臺了《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其中規定,患者隱匿真實姓名就診,不影響患方的原告訴訟地位,但患方應當對隱匿真實姓名就診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意見》規定,患方認為因醫方的診療、護理等醫療行為受到損害,不論以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為由還是以醫療過錯損害賠償為由起訴,要求醫方賠償損失的,案由均確定為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同時,患方與美容醫療機構及開設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之間發生的醫療美容損害賠償糾紛,也適用于本《意見》。
患者如果匿名就診能否作為原告?《意見》明確指出,患者隱匿真實姓名就診,不影響患方的原告訴訟地位,也不影響有關病歷資料其他內容的真實性,但患方應當對隱匿真實姓名就診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意見》同時列舉了醫方作為被告的七種情形,其中,醫療單位證照出借、出租或供他人掛靠使用的,使用人和醫療單位可作為共同被告;數個醫方實施過診療行為,不能區分責任的,參與診療的數個醫方可作共同被告;患方自行邀請外單位醫生參加會診,醫療單位同意的,可將該醫療單位和受邀請的外單位醫生作為共同被告。
在對待醫療事故鑒定和過錯鑒定上,《意見》指出,事故鑒定優先于過錯鑒定。其中提出,一方當事人申請進行有關醫療過錯和傷殘等級的司法鑒定,而另一方當事人申請進行醫療事故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進行醫療事故鑒定;醫療行為經鑒定構成醫療事故,當事人又申請就醫療過錯、傷殘等級進行司法鑒定的,不予準許。
對于不構成醫療事故,但醫方確有過錯并且醫療過失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確有因果關系的,如何確定賠償標準?《意見》明確規定,在沒有證據否定醫學會作出的不構成醫療事故鑒定結論的前提下,醫療事故以外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賠償數額中的殘疾生活補助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不應超過三級戊等醫療事故的賠償數額。記者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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