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25日)獲悉,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日前聯合向全省發文確定,將14種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違規行為,全部正式列入群眾舉報范圍,同時明確凡是舉報事項經查屬實的舉報者將可獲得最高5000元的獎勵。
可舉報的14種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違規行為,主要包括:
定點醫療機構將非住院人員或掛床住院人員的醫療費用納入醫療保險基金(包括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下同)結算的;定點醫療機構將不屬于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等費用以及應由個人自付的醫療費用納入醫療保險基金結算的;
定點醫療機構為降低次均醫療費用違規分解住院和就診人次,套取醫療保險基金的;定點醫療機構將工傷事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打架、斗毆、酗酒、吸毒、犯罪、故意自傷自殘(精神病患者除外)等所發生的非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納入醫療保險基金結算的;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將其未納入定點醫療服務范圍的分支機構或者協作機構擅自聯結醫療保險網絡和代刷社會保障卡,將參保人員在非定點醫療機構、非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醫療費用納入醫療保險基金結算的;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工作人員對冒用、偽造、變造、出借社會保障卡等醫療保險憑證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行為不制止或隱瞞不報的;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藥品)服務時采取串換手段,將營養保健品、化妝品、生活用品、兒童用品、醫療器械等非藥品以及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外的藥(物)品納入醫療保險基金結算的;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違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勞動保障部門,以下統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簽訂的定點服務協議書、考核辦法中所列的其它規定的;參保人員將本人社會保障卡等醫療保險憑證轉借他人使用或持他人社會保障卡等醫療保險憑證冒名就醫、購藥,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參保人員持社會保障卡等醫療保險憑證超量購藥并轉手倒賣或有償轉讓,從中非法牟利,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
參保人員以偽造或變造醫療費用單據、處方、病歷、醫療文書等不正當手段,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參保人員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條件發生變更或喪失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資格,不按規定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的變更、注銷手續,騙取繼續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違規將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外的費用納入醫療保險基金結算的;其他違反醫療保險政策規定,違規結算醫療費用,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海峽導報 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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