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河南省鄭州市檢察院獲悉,近日,鄭州市檢察機關建立案件質量責任環節追究機制,規定辦案質量責任不受辦案人員職務變動、崗位調整和退休的影響,終身負責。
“案件質量年”活動是鄭州市檢察機關2009、2010連續兩年的重點工作之一。鄭州市檢察院有關負責人介紹,為建立起包括案件質量指標體系、考核、督查、責任追究在內環環相扣的長效機制,他們于2009年制定了《鄭州市檢察機關案件質量評價辦法》,提出 “五準、十高、六無”的辦案綜合質量指標體系。
今年,鄭州市檢察機關對3年辦理的5萬多起案件進行了全面、詳細的自查、評查,對存在的案件質量十類問題進行了通報,并制度了過硬的措施進行整改。
鄭州市檢察院要求,按照“權責明晰、層層負責”的原則,實行主辦檢察官制度。即無論是刑檢、自偵還是民行案件,都明確一名主辦檢察官,對所辦案件的事實、證據定性和程序負最初責任,對辦案質量負責;經部門組織集體討論造成執法過錯的,由部門負責人負責,因案件事實、證據認定錯誤導致集體討論決定案件出現錯誤的,承辦人、部門負責人、主管檢察長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他們同時規定,對于經過立案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等多個環節的案件,前一環節出現問題被后一環節糾正的,追究前一環節的責任,前一環節正確、后一環節錯誤的,追究后一環節責任;兩個以上環節出現問題的,由最初環節承擔主要責任。對本院管轄的控告、申訴案件,嚴格落實首辦責任制,按照內部業務分工,案件在哪個環節,責任就在哪個環節,誰主管誰負責。
據悉,隨后,鄭州市檢察院將本著“于法周延,于事簡便,管用、夠用”的原則,對現有業務規范進行梳理整合和修改補充,規范完善辦案崗位職責、案件運行、辦案質量保障、案件質量評價等制度,構建一套制度完備、程序嚴密、標準具體、責任明確、考評科學、統一實用的檢察業務制度體系。 (記者 李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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