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政策支持體系。
促進就業離不開政策的支持。為了切實解決勞動力供求總量矛盾和勞動力結構性矛盾突出的問題,充分發揮國家宏觀經濟社會政策在促進就業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草案主要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國家實行有利于促進就業的產業政策、經貿政策、投資政策、財政和稅收政策、信貸政策等。具體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擴大就業作為重要因素考慮,統籌協調產業政策與就業政策(第十一條);國家鼓勵各類企業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通過興辦產業或者拓展經營,增加就業;鼓勵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服務業、非公有制經濟、中小企業,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業崗位(第十二條);國家發展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拓寬勞動者就業渠道(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資和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時,應當發揮投資和建設項目帶動就業的作用(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在財政預算中安排適當的資金用于促進就業工作(第十五條);國家實行有利于促進就業的稅收政策,鼓勵企業增加就業崗位,鼓勵勞動者自主創業,扶持失業人員再就業(第十七條);國家實行有利于促進就業的信貸政策,鼓勵金融機構改進金融服務,支持增加就業,對自主創業人員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小額信貸等扶持(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維護國家財政稅收、信貸政策統一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有利于促進就業的具體政策措施。(第二十三條)
二是國家實行統籌城鄉和區域的就業政策,逐步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的制度,促進和引導農村勞動者有序轉移就業,鼓勵區域協作。(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三是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做好城鎮新增勞動者就業、農村富余勞動者轉移就業、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應當根據婦女、殘疾人、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退役軍人等不同就業群體的特點,鼓勵社會各方面開展創業培訓、就業服務等活動,提高其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第二十一條)
(三)關于規范市場秩序。
為了規范人才和勞動力市場秩序,促進勞動者通過市場實現就業,草案主要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和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才和勞動力市場,規范市場秩序,創造公平的就業環境,促進勞動者通過市場實現就業。(第二十四條)
二是用人單位招用人員、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不得以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年齡、身體殘疾等因素歧視勞動者,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享有與城鎮勞動者平等的勞動權利。(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三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提高職業中介機構的服務質量,并對職業中介機構設立的條件、程序,以及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原則作出規定。(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二條)
四是企業成規模裁減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失業預警制度,預防、調節和控制可能出現的較大規模的失業。(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
五是國家建立勞動力調查統計制度和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統計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人才和勞動力市場信息服務體系;省級人民政府逐步完善用人單位用工備案制度。(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五條)
(四)關于職業教育和培訓。
為了提高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增強勞動者的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草案主要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國家依法發展職業教育,鼓勵開展職業培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市場需求,制定并實施以就業為導向的職業能力開發計劃,加強對勞動者的職業技能操作訓練。(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
二是鼓勵和支持各類職業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用人單位依法開展就業前培訓、在職職業技能培訓、繼續教育培訓和再就業培訓。(第三十八條)
三是逐步推行勞動預備制度,對未能繼續升學的初高中畢業生實行一定期限的職業培訓。(第四十條)
四是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和引導進城就業的農村勞動者參加技能培訓,鼓勵各類培訓機構為進城就業的農村勞動者提供技能培訓,增強其就業能力。(第四十二條)
五是國家建立促進勞動者就業的職業能力評價體系,對規定的職業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第四十三條)
(五)關于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
為了進一步發揮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的作用,草案主要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公共就業服務制度,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提高公共就業服務的質量和效率,并明確規定了政府設立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勞動者免費提供的服務項目。(第四十六條)
二是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就業與再就業援助制度,將就業援助與解決就業困難人員的生產生活結合起來,對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應當優先安排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國家鼓勵資源開采型城市和獨立工礦區發展與市場需求相適應的產業,引導勞動者轉移就業;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因資源枯竭或者經濟結構調整等原因造成就業困難人員集中的地區,給予必要的扶持和幫助。(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
三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就業援助服務工作,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重點幫助,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服務和公益性崗位援助。(第五十二條)
此外,為了保證本法的順利實施,草案還規定了各項監督檢查措施和相應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附:《就業促進法(草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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