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社會各方面依法開展就業服務活動,加強對公共就業服務和職業中介服務的指導和監督,規范發展就業服務機構,逐步完善覆蓋城鄉的就業服務體系。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公共就業服務制度,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提高公共就業服務的質量和效率。政府設立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勞動者免費提供下列公共就業服務:
(一)政策法規咨詢;
(二)職業供求信息、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信息和職業培訓信息服務;
(三)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服務;
(四)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服務;
(五)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解除勞動關系備案等事務;
(六)其他公共就業服務。
政府設立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提供公益性就業服務的職業中介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給予補貼。
第四十七條 國家鼓勵社會各界為公益性就業服務提供捐贈、資助。
第四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通過開展創業培訓,提供咨詢指導、融資服務等方式,鼓勵勞動者自主創業。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就業與再就業援助制度,將就業援助與解決就業困難人員的生產生活結合起來,對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
就業困難人員的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五十條 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應當優先安排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
第五十一條 國家采取特別扶助措施促進殘疾人就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為殘疾人就業創造條件。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殘疾人就業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就業援助服務工作,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重點幫助,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服務和公益性崗位援助。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為就業困難人員提供技能培訓、崗位信息等服務。
第五十三條 國家鼓勵資源開采型城市和獨立工礦區發展與市場需求相適應的產業,引導勞動者轉移就業。
對因資源枯竭或者經濟結構調整等原因造成就業困難人員集中的地區,上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扶持和幫助。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促進就業的目標責任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就業目標責任制的要求,對其所屬的有關部門進行考核和監督。上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就業目標責任制的要求,對下一級人民政府進行考核和監督。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就業工作情況,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第五十六條 審計機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促進就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七條 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本法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或者信箱,受理對違反本法行為的舉報。
第五十八條 工會應當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促進就業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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