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證券銀行業分析師寧宇對本報記者表示,銀監會新出臺或正在醞釀的這些要求很多都和《巴塞爾協議III》有類似之處,其設定的思路和參照的方法都和新規的某些條款暗合。
也許是為了使得《巴塞爾協議III》在全球實施時,國內的銀行業能夠更為從容因對,因此監管層先行一步,以更高的標準來要求國內銀行。
目前業界專家對于國內監管新的要求普遍的觀點是,短期內,其會對銀行的盈利有一定的影響,但從長遠來看,則會促進銀行對自身業務結構進行調整,促進其轉型。
新巴塞爾路途坎坷
對于巴塞爾協議,關注中國金融史的人一定不會陌生。據資料顯示,巴塞爾的第一版誕生于1988年,當時其提議各國監管機構對其轄內的銀行推行針對資本金最低限額的要求,以防備未知的風險。
十年后,各國監管層發現,隨著金融市場的日新月異,第一版的巴塞爾顯得有些過于大條,其所規定的風險種類和情況也無法滿足市場的發展。這使得在多國出現了銀行利用資本進行套利的行為。在不足逐步暴露的情況下,在1998年,巴塞爾委員會開始著手對第一版進行改革。目前我們熟知的4%、8%標準線就是在這個過程中產生的。也正是在這個過程中,當時國際上普遍批判我國銀行資本金不足。
然而,當2006年巴塞爾第二版面世之時,其具體落實卻在國際上遇到了很大麻煩。當時的美國大、小銀行統一表現為對新規執行不徹底,雙方均認為其對自身發展不利。相反,我國的銀行類金融機構卻按照自身的情況,對相關要求進行了執行。
據記者了解,當時中國監管層提出的要求是在2007年前商業銀行必須達到資本充足率8%。在這樣的號令下,中資銀行或成立專門的項目組推進新規,或向當時已成為戰略合作伙伴的外資行學習經驗,積極推動。
正是由于國內監管層的先知先覺,在隨后2008年的國際金融風暴中,國內銀行平穩度過。而在國際上,由于各國忙于應對金融危機產生的鏈式反映,巴塞爾第二版被擱淺。
正是金融危機給各國的監管上了一堂風險課,從而巴塞爾協議被再度改革,從而誕生了今天看到的《巴塞爾協議III》。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銀行業專家對記者表示,在國際上推行一個統一的金融監管規定并不容易,因為各國的法律,會計,金融情況都有不同。要一刀切很難。因此,新巴塞爾的路不見得會一帆風順。(記者 張藝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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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安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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