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先生與謝先生是本市一小區業主委員會主任和委員,為考慮是否繼續由現物業公司擔任小區物業管理職責問題,高先生、謝先生寫了封“告業主書”在小區業主中散播。物業公司以高先生與謝先生作為小區的業主委員會成員,為達到更換物業公司的目的,捏造事實,誹謗自己,侵害名譽權,起訴至虹口區法院,要求高先生與謝先生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日前,虹口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對物業公司要求高先生和謝先生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的請求不予支持。
去年11月,為考慮是否繼續由原告擔任小區物業管理職責問題,小區業主委員會部分成員和部分業主代表召開會議,決定更換小區物業管理公司。同時,會議決定草擬“告業主書”。嗣后,“告業主書”在小區業主中散播。小區物業管理公司對“告業主書”中的一些觀點不滿,認為“告業主書”中的一些說法是誹謗自己,侵害了自己的名譽權,要求兩被告賠禮道歉。被告高先生與謝先生稱,“告業主書”是業主委員會討論后寫就散發的,并非自己個人所為,且所寫的內容完全是真實的。
法院認為,小區業委會因物業公司的聘用問題而制作散播的“告業主書”,確在事實把握上存在欠缺,內容不妥當。但“告業主書”是以小區業主委員會的名義散播,相關責任不應由兩被告個人負擔。( 褚虹 袁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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