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9月7日消息: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后,中國法院如何審理與世貿組織規則有關的國際貿易行政案件,一直備受國內外關注。據《人民日報海外版》報道,最高人民法院8月29日公布了《關于審理國際貿易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今年10月1日起,中國法院將受理外國人提出的行政訴訟案件。
對與國際貿易有關的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是確保世貿組織規則在各成員方有效實施的一項重要制度。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法院將承擔審理與世貿組織規則相關的國際貿易行政案件的司法審查職責。
最近一段時間以來,中國已經按照世貿組織規則的要求和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法律文件的承諾,修改和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規,將與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知識產權以及外商直接投資相關的行政行為納入司法審查的范圍,拓寬了行政審判的領域,完善了司法審查的制度。例如,新修改的商標法取消了商標評審委員對商標評審的終局裁決制度,賦予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新制定的反傾銷條例和反補貼條例都規定,反傾銷、反補貼行為的利害關系方對反傾銷、反補貼行政決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規定》不僅適用于與世貿組織規則有關的國際貿易行政案件,還適用于有關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其他貿易、投資、知識產權等雙邊國際條約或多邊國際條約的行政案件。
關于訴權保護問題,世貿組織規則強調對個人和企業的訴權保護。《規定》中第三條和第四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有關國際貿易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依照中國行政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請求法院進行司法審查;法院應當保護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訴權,為當事人提供更多的法律救濟機會。
關于審理國際貿易行政案件直接涉及國際條約和國內法律的適用問題,特別是涉及世貿組織規則的國內適用問題,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工作組報告書第六十七條指出,中國不直接適用世貿組織規則,而是通過修改和制定國內法律的方式來轉化實施世貿組織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國光解釋說,就中國法院而言,世貿組織規則不能直接適用的原則主要有兩層含義:其一是個人和企業不能直接援用世貿組織規則向法院起訴和抗辯;其二是法院在裁判文書中不直接援用世貿組織規則作為裁判依據。
《規定》通過正面規定的方式體現了依據本國法律轉化世貿組織規則的原則,即法院審理國際貿易行政案件,應當依據中國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立法機關在法定立法權限范圍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李國光同時也指出,盡管法院審理國際貿易行政案件不直接適用世貿組織規則,但并不說明世貿組織規則與法院審理國際貿易行政案件沒有關系。按照國際條約必須信守的原則,無論條約在國內直接適用還是轉化適用,其最終結果都應當是國際條約在國內得到遵守。
《規定》對這點也很明確。它規定,當一個案件的審判國內法律規定存在兩種以上合理解釋時,可以選擇與世貿組織規則有關規定相一致的那條解釋進行判決。這也就是說,法院對法律的解釋和適用應當盡量避免與世貿組織規則相沖突。(天際 林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