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三月八日電 (記者 朱大強)“誰來監督檢察機關?”人民監督員制度開展以來,使檢察機關建立了有效的外部監督機制,但這還不夠。全國人大代表、湖南省檢察院檢察長何素斌提出,人民監督員制度要進行立法。
檢察機關一項重要業務職能就是實施司法監督,但檢察工作本身由誰監督,這就是人民監督員的責任:由人民監督員來監督檢察機關工作。
二00三年九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憲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法律,通過了《關于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定(試行)》,并決定在天津、遼寧、浙江、福建、山東、四川等十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試點工作,二00四年七月將試點工作擴大至全國。
何素斌說,人民監督員制度是檢察機關對查辦職務犯罪案件設置的外部監督制度,是檢察機關在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接受人民監督的工作環節。解決檢察機關自身對查辦職務犯罪案件中的立案后撤銷案件、該起訴而不予起訴等監督不力、監督不到的弊端,從制度上保證職務犯罪的偵查權、起訴權的正確行使。
她指出,人民監督員在所參與的監督活動中確實起到了積極作用,不但達到了對人民檢察院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實行外部監督的目的,同時也起到了公民信賴這一制度,并依賴這一制度的良好的社會效果,有力地促進了檢察工作。
談到對人民監督員制度進行立法的構想,何素斌說,人民監督員制度不是一般的人民群眾提意見、建議卻不具有拘束力的民主監督制度,而是有組織形態的社會力量對人民檢察院查辦職務犯罪案件進行監督的剛性制度,不是檢察機關“體內”的一種制約制度,更不是某個地方的制度,而是著眼于國家權力制約的一項整體性監督制度。
這位女檢察長強調,構建這項制度的內容必須由全國人大來制定法律。只有將構成人民監督員制度的主要內容,用法律形式具體規定下來,使這項制度法律化,才能增強其權威,也才能真正建立起人民監督員制度,為保障其順利、有效實施建立堅實的制度基礎。